信息来源:工业和信息化部
发布时间:2024-03-04
浏览 次
根据《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》(工信部令 第22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第二十五条,“依法设置的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业余无线电台,可以在设台地以外的地点进行异地发射操作,但应当遵守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”。根据《办法》附录3,我国业余无线电台分区号为第1~9区和第0区共计10个分区,每个分区包含1~4个省级行政区域。在符合《办法》第二十五条对异地发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,实际进行异地发射操作时,如为跨分区的异地发射,应在呼号前加上前缀“字母B、操作地业余无线电台分区号、符号/”(以下简称“前缀”);如为同一分区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异地发射,原则上应在呼号前加上前缀,但为提高操作便利性和通联效率,也可不加前缀直接使用本人呼号进行通联。
需要注意的是,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应严格按照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台址/使用区域设置、使用业余无线电台,不得超出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所载明的设台地域范围。
附件下载: